<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机构设置
        法院简介
        法院领导录
        法院机构录
        河南法院名录
        新闻发言人
          人民 腾讯 新浪
          人民 腾讯 新浪
        法院公告
        ·李克彬、李坚正: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戴永红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国庆、原审被告李克民、鹤壁市正大紧固件有限公司、李克彬、陈俊、李坚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一月十八日承办法院: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庭:综合庭承办法官:王治  0392-3385717(办)  邮编:458030原审原告:李国庆邮寄地址: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与芝麻官南巷交叉口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616室张静茹(收)                                       
        · (2022)豫0611民3100号之二 张俊先:本院受理原告岳金城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0611民初3100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张俊先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岳金城医疗费38 000元。案件受理费750元,由被告张俊先负担。张俊先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承办法官:郭法官联系电话:0392-3385208承办法庭: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大河涧人民法庭
        ·(2022)豫06民终996号 胡金松:本院接受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就上诉人孟华、苏慧诉被上诉人李长文、胡金松、原审被告申强、苏宁、原审第三人王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代为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06民终9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孟华、苏慧撤回上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效力。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承办法院: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庭:综合庭承办法官:武文英0392-3385331(办)邮编:458030上诉人:孟华、苏慧邮寄地址: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与芝麻官南巷交叉口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301室武文英(收)
        · (2022)豫0611民初2822号之二 李海宽:本院受理原告邢振堂诉被告李海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0611民初28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海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邢振堂借款本金65 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分别以2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3年9月3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以3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自2013年9月4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5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自2022年8月3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邢振堂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站内检索
         
        · 【聚焦】公检法协同会商研判..
        · 【优化营商环境】淇滨区法院..
        · 【新时代文明实践推动周】淇..
        · 【弘扬雷锋精神】淇滨区法院..
        · 【巾帼心向党 绿色健步行】..
        · 【助力城市环境展“新颜”】..
        · 【倡导文明出行】淇滨区法院..
        · 【凝聚榜样力量 扛起时代担..
        · 【学习贯彻二十大 踔厉奋发..
        · 【知识竞赛促进步】淇滨区法..
        法院要闻 更多>> 
        案件快报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执行动态 更多>> 
        案例评析 更多>> 
        队伍建设 更多>> 
        司法公开
        裁判文书网
        审判直播网
        诉讼资产查询
        执行信息查询
        司法网拍
            
        淇滨区法院:平安建设宣传片
        院长信箱
        院长信箱
        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 0392-3358575   地址: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与芝麻官南巷交叉口   邮编:458030  
        您是第 17094955 位访客


        Copyright©2023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