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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
        · 一、遵循司法平等保护原则,积极营造企业发展良好法治环境。充分发挥审判检察职能作用,依法平等全面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对所有在宝丰辖区投资经营的企业,不管属于何种经济成分,也不管规模大小,一律实行平等司法保护和法律服务,促进各种市场主体平等竞争,共同发展,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依法制裁违法行为,规范和引导企业健康发展。 三、坚持罪刑法定,正确把握涉企业案件罪与非罪界限。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持罪刑法定原则,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不得认定为犯罪,避免将行政处理、民事制裁升格为刑事追究,防止刑事打击扩大化。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涉企业的刑事案件应当根据犯罪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严格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作定罪免刑处理。 五、依法准确审慎适用民事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产。对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产业政策调整引起的诉讼,或因生产经营出现资金暂时周转困难无法及时履行债务、尚有经营发展前景的企业,依法审慎适用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民事强制措施。对明显超标的、超范围申请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要依法审查、调整,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前提下,允许被执行人在法院监督下处置财产,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尽可能采取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最小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七、建立涉企案件快速办理工作机制。建立涉企案件“绿色通道”,全面实施涉企案件标识制度,确保每一起案件“优先受案、优先流转、优先办理、重点跟踪”,严防超期办案、超期羁押。对于涉企认罪认罚案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从简从快处理案件,维护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实现最佳办案效果。 九、依法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服务企业健康发展。妥善审理涉及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在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保障企业的生存发展,实现和谐共赢;对运转正常的企业,灵活运用担保手段,慎用保全措施,尽量不使其停工停产,维护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维护企业员工就业稳定。对暂时存在资金困难但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注重平衡劳资双方利益,促使劳动者与企业共渡难关。 十一、依法灵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降低企业经营风险。正确运用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积极探索诉讼保全责任险等灵活多样的担保方式,确保债权关系明晰但提供保全担保有困难的企业的财产保全得以实现,为企业维权提供充分程序保障。 十三、健全完善涉企会商协作机制,促进企业规范管理。县法院、县检察院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座谈会、研讨会,共同研究解决影响企业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提出防范法律风险建议,有针对性地改进完善服务保障措施。针对涉诉企业纠纷案件共性法律问题,及时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 十五、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服务企业发展。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定期织法官、检察官进园区入企业,开展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活动,帮助企业防范法律风险,解决法律难题,服务企业发展;灵活运用法律培训、发放宣传册、邀请旁听庭审等多种形式,普及营商方面的法律知识,强化企业的法律意识,增强企业及其职工的维权意识。
        · 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和要求,为减少群众走访及信访接待场所可能带来的感染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和申诉信访渠道畅通,自2022年5月7日起,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暂时关闭诉讼服务中心和信访接待场所,暂停线下立案、案件查询和信访接待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可通过线上立案、远程开庭、电子送达、远程申诉信访等方式办理诉讼事项。 一、网上立案、网上交费。请登录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http://ssfw.cnzdjc.com/)、河南移动微法院(小程序端)、律师服务平台等在线方式办理立案、交费等相关诉讼事务。 二、采取邮寄方式递交诉讼材料。网上立案审核通过后,如需递交纸质材料或者在线提交立案材料确有困难,可通过邮寄方式邮寄至: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人民路东段宝丰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并在邮件封皮上注明“邮寄立案”和准确、清晰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提倡通过线上调处纠纷。可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微信小程序端“多元解纷”或PC端(http://tiaojie.court.gov.cn,谷歌浏览器)在线申请调解纠纷。 四、通过移动微法院、律师服务平台、人民法院调解平台、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在线方式进行案件查询、联系法官、诉讼咨询等,也可以直接联系案件承办人或书记员以邮寄方式进行办理。 五、有信访诉求的群众,可通过电话、邮寄、网络等非接触方式反映诉求。 1.电话信访。请在工作日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拨打宝丰县人民法院信访接待大厅电话:0375-2761658。 2.邮件信访。请将信访申诉材料邮寄至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人民路东段宝丰县人民法院立案庭。 3.网络信访。请登录http://ssfw.cnzdjc.com/或者百度“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进入到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页面,登录后在首页左侧栏目下找到“网上立案”,点击进入申诉信访。 本院将认真负责办理好群众网上投诉和来信反映事项,依法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六、本院线下诉讼活动恢复时间根据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另行通知,请及时关注我院官网、微信公众号公告。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措施带来的不便,敬请理解和支持! 如有需要,请在工作日拨打如下电话: 诉讼服务电话:12368 立案服务电话:0375-2761608 涉诉信访服务电话:0375-2761658 特此通告。 宝丰县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2022年1月1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刘竹梅出席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一、《解释》起草的背景和意义生态文明建设是关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抓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报告明确,要“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除在总则编将绿色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在民事责任章第179条继续沿用民法总则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原则性规定之外,还专门在侵权责任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章第1232条新增加规定了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力回应了社会发展所提出的环境问题,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惩罚性赔偿,作为损害赔偿填平原则的突破,通过让恶意的不法行为人承担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达到充分救济受害人、制裁恶意侵权人的效果,具有惩罚、震慑、预防等多重功能。民法典新增加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为惩治生态环境侵权行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优美生态环境新期待,进一步提供了制度保障,对以法治方式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把贯彻实施好民法典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指导各级法院积极开展工作探索。在认真总结各地法院司法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就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范围、认定要件、计算基数和倍数等具体问题予以规范,制定出台本《解释》。二、《解释》起草的指导思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必须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解释》的起草,始终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找准环境司法审判统筹生态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民生的平衡点。起草的主要思路有:一是准确适用民法典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解释》的起草,明确了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原则,进一步细化了当事人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时点和具体请求,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履行顺位等问题,确保民法典生态环境惩罚性制度在审判实践中落实落细,见行见效。二是立足破解环境违法成本低突出问题。生态环境损害具有累积性、潜伏性、缓发性、公害性等特点,生态环境领域违法成本低问题突出。《解释》的起草,立足解决上述问题,同时围绕审判实践中亟待统一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责任构成以及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确定等问题进行规范,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功能,依法提高环境违法成本,严惩突出环境违法行为,让恶意侵权人付出应有代价。三是坚持统筹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辩证统一。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解释》的起草,坚持统筹保护和发展,合理设置惩罚性赔偿金数额、惩罚倍数,综合考量同一环境污染、破坏生态行为已被处以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的情形,在维护国家利益、环境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同时,引导全社会加快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推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协同共进。三、《解释》的主要内容《解释》共14条,主要包括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原则、适用范围、请求的时间和内容、要件认定、基数倍数、公益诉讼的参照适用等相关内容。(一)明确了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解释》第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受到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据民法典第1232条的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本解释。第12条,明确了国家规定的机关和法律规定的组织作为被侵权人代表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参照适用和但书规定。(二)明确了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与普通环境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不同,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更为严格。根据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解释》第4条至第8条,明确了惩罚性赔偿的特别构成要件及其考量因素和典型情形:一是侵权人实施了不法行为;二是侵权人主观具有故意;三是造成严重后果。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上“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由被侵权人对上述特别要件负举证证明责任。(三)明确了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具体确定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在审判实践中明确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具体确定,是统一法律适用的题中应有之义。《解释》第9条规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应当以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金、财产损失数额作为计算基数。第10条,明确了人民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时应当综合考量侵权人的恶意程度、侵权后果的严重程度、侵权人所获利益、侵权人事后采取的修复措施和效果等因素,同时明确了一般不超过基数二倍的规定。(四)明确了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请求应一并提起、一并解决的程序保障惩罚性赔偿作为附加性责任,须以补偿性损害赔偿的成立和确定为基础。为方便当事人及时、全面地主张权利,提高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的水平和效率,根据“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理论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解释》第3条规定,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应由当事人在生态环境侵权诉讼中一并提起,由人民法院一并解决,以提供公平、高效、充分的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已于2021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2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2日法释〔20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202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月20日起施行)为妥善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正确适用惩罚性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应当严格审慎,注重公平公正,依法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统筹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第二条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受到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判令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本解释。 第三条被侵权人在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中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应当在起诉时明确赔偿数额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被侵权人在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中没有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事实另行起诉请求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四条被侵权人主张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以下事实:(一)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二)侵权人具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故意;(三)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第五条人民法院认定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可以参照规章的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认定侵权人是否具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故意,应当根据侵权人的职业经历、专业背景或者经营范围,因同一或者同类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情况,以及污染物的种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的方式等因素综合判断。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侵权人具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故意:(一)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二)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失实,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后拒不执行的;(三)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后拒不执行,或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经行政主管机关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者给予其他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五)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而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或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无许可证而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其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活动的;(六)将未经处理的废水、废气、废渣直接排放或者倾倒的;(七)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以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八)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使用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方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九)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采取破坏性方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十)其他故意情形。第八条人民法院认定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根据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范围和程度,以及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他人死亡、健康严重损害,重大财产损失,生态环境严重损害或者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第九条人民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应当以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金、财产损失数额作为计算基数。前款所称人身损害赔偿金、财产损失数额,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予以确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侵权人的恶意程度、侵权后果的严重程度、侵权人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或者侵权人所采取的修复措施及其效果等因素,但一般不超过人身损害赔偿金、财产损失数额的二倍。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已经被行政机关给予罚款或者被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侵权人主张免除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在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时可以综合考虑。第十一条侵权人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应当承担包括惩罚性赔偿在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应当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侵权人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应当承担包括惩罚性赔偿在内的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应当优先用于承担惩罚性赔偿以外的其他责任。第十二条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作为被侵权人代表,请求判令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前述规定予以处理。但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确定,应当以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数额作为计算基数。第十三条侵权行为实施地、损害结果发生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的海洋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惩罚性赔偿问题,另行规定。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22年1月20日起施行。
        · 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和要求,为减少群众走访及信访接待场所可能带来的感染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和申诉信访渠道畅通,自2022年1月12日起,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暂时关闭诉讼服务中心和信访接待场所,暂停线下立案、案件查询和信访接待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可通过线上立案、远程开庭、电子送达、远程申诉信访等方式办理诉讼事项。 一、网上立案、网上交费。请登录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http://ssfw.cnzdjc.com/)、河南移动微法院(小程序端)、律师服务平台等在线方式办理立案、交费等相关诉讼事务。 二、采取邮寄方式递交诉讼材料。网上立案审核通过后,如需递交纸质材料或者在线提交立案材料确有困难,可通过邮寄方式邮寄至: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人民路东段宝丰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并在邮件封皮上注明“邮寄立案”和准确、清晰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提倡通过线上调处纠纷。可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微信小程序端“多元解纷”或PC端(http://tiaojie.court.gov.cn,谷歌浏览器)在线申请调解纠纷。 四、通过移动微法院、律师服务平台、人民法院调解平台、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在线方式进行案件查询、联系法官、诉讼咨询等,也可以直接联系案件承办人或书记员以邮寄方式进行办理。 五、有信访诉求的群众,可通过电话、邮寄、网络等非接触方式反映诉求。 1.电话信访。请在工作日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拨打宝丰县人民法院信访接待大厅电话:0375-2761658。 2.邮件信访。请将信访申诉材料邮寄至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人民路东段宝丰县人民法院立案庭。 3.网络信访。请登录http://ssfw.cnzdjc.com/或者百度“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进入到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页面,登录后在首页左侧栏目下找到“网上立案”,点击进入申诉信访。 本院将认真负责办理好群众网上投诉和来信反映事项,依法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六、本院线下诉讼活动恢复时间根据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另行通知,请及时关注我院官网、微信公众号公告。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措施带来的不便,敬请理解和支持! 如有需要,请在工作日拨打如下电话: 诉讼服务电话:12368 立案服务电话:0375-2761608 涉诉信访服务电话:0375-2761658 特此通告。 宝丰县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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