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你,李法官,我的案件确实给你添麻烦了。”这是一起再审案件调解后当天当事人给我发的信息。一审期间原告朱某起诉被告袁某要求离婚,鉴于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较短,婚后双方矛盾较大,夫妻感情基础不深厚,且经常因生活琐事产生分歧,已无和好可能,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庭审中被告也同意离婚,最终一审判决以离婚为宜。被告答辩称原告应当返还彩礼,一审认为因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故对该事实不予审理。一审生效后,原审被告提出再审申请,要求原审原告返还婚前给付全部彩礼。
案件受理后,我认真查阅卷宗,做了大量庭前准备工作,并捕捉到几个关键信息:一是双方当事人对彩礼的数额分歧较大;二是双方当事人虽办理婚姻登记,但在一起共同生活不到两个月;三是双方矛盾产生的主要是因生活琐事引起。根据这几点可以初步判断导致双方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主要原因是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的矛盾并非不可调和,进而预判对于财产关系也可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开庭当天,双方在法庭上情绪激动、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均认为是对方存在过错,加之双方旁听人员较多,不时发表各自的意见,未能使矛盾纠纷得到缓和,与我的预判结果相距较大,不能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处理。但我并未放弃,庭审结束后安抚双方当事人的情绪与当事人拉起了家常,进一步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并提出了解决方案供双方参考,随后又采取“冷一冷”的方式,让双方冷静考虑,待双方情绪稳定后再另行组织调解。双方冷静一段时间后,我再次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此次调解,我采取了“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单独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结合案情与双方进行深入交谈,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经过近四个小时的努力,双方多次交换意见,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双方都作出让步,由原审原告返还部分彩礼给原告被告并当庭履行,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为避免双方发生冲突,我亲自把双方当事人送到法院大门口,原审原告拉着我的手说:“你的态度真好。”虽然寥寥几个字,但却是当事人对我的工作的认可。
每个法官的职业生涯中,可能会审理几千件案子,但对于个人来说,可能一辈子只来一次法院,一个案件的错误不仅是损害一个当事人当前的利益,更会丧失一份人们对法院的尊重,对法律的信仰、对法治的信心。在现代婚约中,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并且礼金数额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此类纠纷虽主要处理财产关系,但是以形成人身关系目的为基础,处理财产关系的同时应注重人身关系的处理,因为一旦处理失当不仅不能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很有可能造成两个家族之间的矛盾,甚至导致更加严重的后果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