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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熊出没》之光头强的三宗罪

        侯成胜

        发布时间:2015-12-01 09:14:54


            动画片《熊出没》,用夸张的卡通手法讲述森林保护者熊兄弟与手持猎枪和电锯任意砍伐树木的伐木工人光头强之间上演的一幕幕搞笑对决;整部动画片从头至尾充满喜感,轻松搞笑,幽默诙谐,深得小朋友们喜欢。而片中“光头强”的“枪”也成为小朋友们喜爱的“玩具”,也有小朋友观后喜爱挥舞着“光头强”伐木用的电锯玩具。但我们家长和小朋友却没有意识到整部动画剧中光头强触犯了三宗罪。“国家宪法日”即将到来,现在就让小编透过生动有趣的文字和图片介绍《熊出没》中的法律知识,让小朋友在观赏这有部趣的动画电影的同时,从小培养法制意识,增强法律观念。

            一、非法持有枪支罪

            非法持有枪支罪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并且不主动上交公安机关的,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民应主动上交或积极举报非法持有的枪支。

            剧中光头强作为李老板雇佣的盗伐林木的工人,其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却私自持有枪支、弹药,其行为构成《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枪支罪。

            二、盗伐林木罪

            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森林资源保护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规,盗伐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所谓数量较大是指:在林区盗伐林木材积2--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250株:在非林区,盗伐林木材积1—2·5立方米或者幼树50——125株。故事发生在东北原始森林中,光头强在国家保护林区盗伐林木,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

            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刑法》第341条第1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346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剧中熊大熊二生活在东北原始森林,不管其属于棕熊还是黑熊,都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剧中光头强数次持枪射击熊大熊二或者将熊大熊二捆绑意欲出售至动物园,其行为符合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构罪要件。

            后记:

            当然了,对光头强定罪量刑时,肯定要数罪并罚了,具体量刑处罚本文不再予以说明。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

            由于少年儿童精力旺盛、好奇心强,容易受到当今社会各种不良行为的引诱和侵害。近几年,青少年犯罪案件持续增多,犯罪低龄化日趋明显,迫切要求普法工作要把对青少年学生法律素质的教育和培养摆上法制宣传教育和素质教育的议程,真正做到普法要从娃娃抓起。特别是年龄在5-12岁之间的少年儿童,该年龄段的孩子处在学习和模仿能力极强的时期,如果适时引导,运用合适的方式对他们进行普法教育,足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让他们在娱乐中学法、懂法。

        责任编辑:侯成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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