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粒麦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旭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4-11-14 11:48:10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14-11-03 08:56
开庭地点:第二审判庭
基本案情:2010年5月,原告向被告支付收购资金364.68万元用于新安7号仓收购。收购完毕后,被告即应结算偿还该笔资金,但后来剩余11.2455万元及利息,经多方催要被告至今不予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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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公网安备 41072602000121号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44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