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生可诉被告原阳县人民政府撤销土地使用证一案
发布时间:2014-11-14 11:47:39
案由:撤销土地使用证
开庭时间:2014-10-28 09:24
开庭地点:第三审判庭
基本案情:2001年原告经原阳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同意,经东街村委会批准,取得村东西大街东头路南荒地。2014年原告在建房期间,第三人楚守梅以其持有的原阳县国有土地使用证为由诉至法院。原告认为,第三人所持土地使用证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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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公网安备 41072602000121号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44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