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延津法院所审结案件调撤率连年保持在70%以上,2008年,民商事案件调撤率达84%,居全市第一。以调解为主导的审判工作,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延津法院高度重视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审判原则,自觉把调解作为首选结案方式,不断总结调解经验和方法,不断探索创新调解新模式,走出一条“全员化调解、全过程调解、全方位调解、全方面调解”的“四全”调解新路子。今年,该院以“调解年”活动为契机,努力创新调解方式和方法,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四全”调解模式,着力推动“四全”调解向纵深方向发展。一是全员化调解。要求全院干警,包括院长在内,都要积极参与到调解工作中来,从不同方面、不同层面进行调解,形成调解工作人人有责、上下一盘棋的调解工作局面,力争使当事人互谅互让,化干戈为玉锦,实现调解结案,案结事了。二是全过程调解。要求把调解贯穿案件受理、审理、执行全过程,牢牢抓住诉前、送达、庭前、庭审、庭后、判前六个环节,努力寻找并把握好每一次可能调解的机会,把调解成功的信心坚定在每一个环节的调解尝试和判前最后一刻的调解努力上。三是全方面调解。要求把民事调解经验渗透到刑事、行政两大审判,延伸到执行环节,实现全面调解,扩大调解的作用范围。加强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努力减小双方当事人仇视心理,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积极探索行政协调新机制,不断促进官民和谐;强调和解执行,避免“执行一案,矛盾一片”情况的发生。四是全方位调解。致力与民调组织、矛调中心、乡镇政府、群工部门的通力合作,摒弃“单兵作战”的思想,寻求多元化纠纷解决新机制,充分利用外界资源,进行全方位调解,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外,减小法院工作压力。
延津法院“四全”调解模式在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减轻执行工作压力,缓解涉诉信访形势,化解复杂社会矛盾,满足人民司法需求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