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各类公诉案件和由公民依法直接起诉的刑事自诉案件。
(一)、公诉案件是指由国家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控告权,指控被告人犯罪, 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对被告人定罪科刑的案件,这类案件在刑事案件中是主要的。
(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已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二、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
1、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上述规定的案件;
2、属于本院管辖的;
3、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自诉案件,还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三、刑事自诉案件的管辖
刑事自诉案件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也可由被告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四、上诉和申诉
(一)上诉:
1、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2、不服刑事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不服刑事裁定的上诉期限为五日。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者裁定的上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期限确定。如果附带民事部分是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执行。
3、上诉状内容应当包括: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的文号和上诉人收到的时间;第一审法院的名称;上诉的请求和理由;提出上诉的时间;上诉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是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还应当写明提出上诉的人与被告人的关系,并应当以被告人作为上诉人。
4、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二)申诉: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包括: 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