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应当遵守诉讼程序和法庭规则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不得干扰审判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二、如实向法庭提供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及阻止证人作证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向审判人员送礼、请吃和行贿,不到审判人员家中反映案情。
四、不为审判人员办理私事,不在诉讼程序之外委托他人打探案情,进行说情。
五、当事人有权拒绝向诉讼代理人支付诉讼代理费之外支出的其他费用,如果该费用与审判人员有关,应及时向本院反映,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诉讼代理律师应遵守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对于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审判人员对案件处理的,将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律师,并通报有关部门。
七、不得对审判人员及其家属进行污辱、诽谤、威胁、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认为有错误的,可申请再审;如果案件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适当,程序合法,应服判息诉。
九、离婚案件当事人须持乡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情况和节育情况证明办理立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