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法官,我今天收到被告打来的赔偿款了,真没想到疫情期间我的案件不用跑到法院申请执行就这么快解决了,太感谢你们了。” 这起产品质量纠纷案在3月6日圆满解决。
原告赵某购买了一辆福建某汽车公司新能源汽车,2018年9月7日凌晨,该车在原告赵某经营的汽修厂停放时发生火灾,造成该建筑内多处物品损毁。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不排除新能源电动汽车电瓶故障引起火灾。赵某多次与汽车生产厂家协商赔偿无果后,诉讼至我院。一审判决被告福建某汽车公司赔偿原告赵某财产损失、评估费共计56万余元。后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审判决。
2020年2月20日,赵某向我院打电话咨询能否申请强制执行,承办法官李艳了解到该案已经生效,同时赵某经营的修理厂急需资金维修,便立即和被告的法务人员联系,通过微信、电话多次沟通,该公司同意本周全部履行判决书内容。赵某收到款项后按照被告的要求出具了收款条,并交至法庭,随后法庭会将该收条邮寄给被告。
疫情防控期间,延津法院更加主动承担职责,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前提下,让人民群众“宅”在家里就能感受到司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