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法院一位书记员接到当事人周某打来的电话,“喂,你好!是法院的吧,告诉你们个好消息,被告李某把钱还给我了,太感谢你们了!”
案件回顾:2018年10月,被告李某经他人介绍到湖南砍竹子,约定由原告周某向被告李某支付工资。2018年11月,被告李某从湖南回来后找原告结账,被告告知原告其砍了1600根竹子,原告按照每根3元的价格支付给被告4800元,另原告支付给被告装车费、油费共计330元。因当时未清点被告所砍竹子的数量,双方约定最后以李某某在湖南清点的数量为准,并多退少补,后李某某清点被告砍竹子的数量为622根。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其多支付的293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约定工资结算最后以李某某清点的数量为准,并多退少补,原告按照被告所报的1600根竹子,每根3元的价格支付给被告4800元,而李某某所清点的数量为622根,故被告应将多收取的2934元返还给原告。因本案在诉前及诉中阶段经调解均未成功,故遂作出上述判决。
原告周某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就问什么时候可以申请执行,承办法官告知其案件生效后才可以申请执行。为了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判决书的内容,承办法官在送达组将判决书送达给被告李某后,及时向李某进行了答疑,告知判决由他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几天后被告李某打电话问能否分期偿还原告,经过和原告沟通,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鉴于案件标的额不大,法官告知被告李某一旦进入执行程序,其不仅要承担执行费,还要面临着银行账户被冻结的风险。被告李某听后表示考虑一下,于是就出现开头的那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