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官法对法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的职业保障设专门条文进行规定,对维护法官合法权益,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具有重要意义。
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法官法的决议。新修订的法官法有八章六十九条,对法官的权利义务、遴选、任免、管理、考核奖励及职业保障等作了较为全面的修改完善。
新修订的法官法在第七章专门设立法官的职业保障一章,除将原法官法中第十二章的工资保险福利的相关内容纳入其中外,对法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等作了全面规定,对法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的职业保障设专门条文进行规定。法官法相关规定的完善对法官在遭受不实举报甚至诬告陷害时维护法官合法权益,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具有重要意义。
一、新法官法回应不实举报、诬告陷害法官的现实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部分当事人在诉讼利益未达到时,尤其是败诉一方当事人,基于各种不满心理进而举报法官,具体情况主要表现为:(一)涉诉信访举报。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中或败诉之后为了引起重视或表达不满情绪而在没有任何具体线索情况下进行的相关举报。(二)打击报复式恶意举报。表现为造谣中伤、以偏概全、一信多投或多次重复。诬告者往往明知举报的内容失实,但极力以诬告行为来伤害被举报的法官,其表现形式基本为匿名举报。
公正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官理应接受人民群众对依法履职尽责、公平公正行使审判权的监督。然而毫无证据地对法官的不实举报甚至是诬告陷害,不仅损害人民法院形象、浪费纪检监察资源,而且对真正为民司法、干事创业的法官的职业荣誉感、工作积极性甚至是人身权利造成了侵害。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注意保护那些敢于负责、敢于担当作为的干部,对那些受到诬告陷害的干部要及时予以澄清,形成激浊扬清、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
因此,此次新修订的法官法明确将法官遭受不实举报和诬告陷害等情形下的职业保障进行规定,既是为了更好的保障法官依法履职,更是回应了现实需要。
二、新法官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法官相关权益保障进行明确规定。
新法官法修订前已有相关规定对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的法官权益进行保护,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2016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2017年2月7日),对保护法官权益的具体措施的形式进行了列举,比如所在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或者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澄清。然而,此前的相关规定对于诬告陷害法官或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人如何进行处理尚无特殊规定。而且,纪检监察部门在处理信访举报过程中如何对诬告陷害进行认定尚无相关化的可遵循的规定。法官法的修订对法官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承继,并提高了立法层级,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法官相关权益保障进行明确规定。
三、新法官法对法官相关权益保障的规定更加具体明确。
新修订的法官法规定,人民法院设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维护法官合法权益,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对于法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新修订的法官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对该条文的相关内容,笔者从实施层面作如下解读。
(一)不实举报、诬告陷害的认定。不实举报,是由于举报人对情况了解不确实,而向举报部门所作的不符合实际的举报。诬告陷害,是指捏造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行为。“捏造”,是指无中生有,虚构犯罪事实,意图使被诬告者受到错误侦查、起诉、审判等。“虚假告发”,是指行为人将捏造的犯罪事实向有关单位进行告发。告发的形式可以是多样的,书面、口头、网络、署名、匿名等。诬告陷害的成立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具有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收到刑事追究的目的,不仅侵犯了被诬告陷害者的合法权益,也侵犯了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所以举报不实与诬告陷害两者的主观意图有着明显的差别。笔者认为,对法官举报不实或者诬告陷害的认定应该进行区别,分情况进行处理。具体的认定相关权责部门依程序进行,比如关于举报法官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纪检监察部门在调查查否后,对于是属于举报不实还是诬告陷害可以根据核查情况进行认定。对法官相关权益保护措施的采取应该在权责部门查清事实或作出如实认定之后进行。
(二)是否要以“因依法履职”“致使名誉受到损害”为采取相关保障措施的前提条件。从以往的相关规定和新修订的法官法来看,均有“因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的限定语。但实际中,有的不实举报或者诬告陷害法官的行为可能与法官的具体的职业行为无关,比如诬告法官重婚的行为。有的诬告陷害可能只有纪检监察部门和被诬告陷害的法官自己知晓,并未让法官的名誉受到损害(因名誉损害的认定需要造成一定影响),但是对法官自己的内心与精神带来重大影响。因此,笔者认为,“因依法履行”“致使名誉权受到损害”是否可以作扩大解释: “因依法履职”可以解释为因履行公职行为导致或与从事工作相关的,或不实举报、诬告陷害的依据为针对法官职业的相关禁止性规定;“致使名誉权受到损害”可以解释为致使一定范围内的不良影响或自身荣誉感的严重损害。
(三)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的具体措施。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法院内设监察部门与法官权益保护委员会、新闻办等部门针对举报的影响范围可以采取如下措施:一是纪检监察部门对已经查实的不实举报及诬告陷害情况应及时反馈给法官所在单位及本人。建议纪检监察部门在核查结果方面要对无证据查否了结与经核查后没有相关举报问题进行区分。二是以内部通报的形式澄清正名的需征求本人意见。证明澄清为了更好地保障法官的合法权益,因此征求法官本人意见是必要的前提条件。三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信访举报影响范围较大的,应利用官方网站、媒体等方式进行及时予以澄清,以维护人民法院的整体形象。同时应重视被不实举报、诬告陷害法官的思想工作,及时心理解压。
(四)对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责任的追究。高度重视罗列罪名、造谣中伤、一信多投、多次重复的信访举报,对于查证属实具有诬告陷害行为的举报人,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规定进行追责或移交公安机关。高度重视通过信息网络平台进行的公开举报,对于查证属实具有诬告陷害行为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厉追责,并及时澄清真相。应正面引导与反面通报相结合,积极宣传诬告陷害相关法律法规,着力构建合法有序的信访举报环境。针对性质恶劣的诬告者,要坚决运用党纪国法进行惩戒,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曝光,让诬告者知敬畏有收敛,切实保障法官权益。(李 程 党政瑜 刘宗珍)